多项税收优惠政策调整优化 持续提振市场主体发展信心

  • 来源:农村金融时报
  • 时间:2023-08-04 06:22:25


(相关资料图)

记者从财政部了解到,近日,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多则公告,明确延续优化多项税收优惠政策,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。

为推动缓解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难、融资贵问题,财政部、税务总局联合发布《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》,对涉及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、融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调整优化。

根据公告内容,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,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,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。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,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。

同时,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(不含水资源税)、城市维护建设税、房产税、城镇土地使用税、印花税(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)、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、地方教育附加。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%计算应纳税所得额,按20%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,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。

“此次针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多项税收政策调整优化,释放了积极信号。对于当前稳经济、保就业非常有意义,有助于稳定经营主体预期,提振市场主体信心。”北京工商大学教授张正平向《》记者表示。

记者还了解到,为进一步降低小微企业、个体工商户融资成本,支持其发展,财政部、税务总局发布《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》,明确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、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,免征增值税。该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。

此外,农户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政策也将延续执行。财政部、税务总局发布《关于延续执行农户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政策的公告》提出,纳税人为农户、小型企业、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、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,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,免征增值税。

在业内人士看来,多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优化、调整和延续,不仅是通过真金白银实打实地为市场主体降低税费负担,更重要的是,通过税收政策的调整来解决市场主体融资难、融资贵的问题,可以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投资兴业的活力,从而推进整个经济社会的发展。

“延续及优化小微企业相关金融支持的税收优惠政策,可以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成本,激发其创新活力,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。”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教授李旭红向记者表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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